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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管理

作者:admin 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08-12-1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2008年11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市药品购销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的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向用户提供“两证一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销售人员证、销售发票等加盖企业原印章和复印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除规定索取留存供货方资料外,还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对购进药品双方现场验收,销售凭证填写内容与实物不相符的,应拒绝收货。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在长春地区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配送管理,主要包括销售终端一般情况,配送人员及车辆情况,配送区域及品种等情况,要全部实行统一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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