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法院系统对两起典型案件做出判决。法官认为,医院对进入医院的社会公众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与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无关,“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难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病人住院期间坠楼身亡,患者家属探访期间摔伤,医院是否应就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期,四川省成都市法院系统先后对两起典型案件做出判决,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院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应对哪些人的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医院的相关温馨提示是否能够为其免责?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案例一
病人坠楼死亡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去年8月12日,徐女士因病转入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6日,该院在徐女士的护理记录单上注明:“该病员有自杀倾向,告之家属,已知晓,需24小时家人陪伴。”10月24日上午,徐女士在无现场目击者的情况下从所在病房内的厕所窗口坠楼身亡。其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
徐女士到底是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但从病房厕所窗台离地面高度低于《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90厘米,以及院方无法证明其已采取相应防护设施来看,医院在为徐女士提供医疗服务时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一半过错责任。同时,基于徐女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家属在监护方面存在疏忽,故也应自行承担一半责任。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患者徐女士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其家属8万余元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患者家属摔残医院承担七成责任
患者家属在医院摔伤致残,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呢?10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责任的判决。
今年2月,成都市民陈某的亲属因病在成都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2月21日上午,陈某为住院亲属送饭时不慎踩到医院电梯出口处地面上的污物而滑倒摔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5月,陈某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对陈某的滑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医院随后提起上诉,称陈某并非医院的患者,而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摔伤致残更多地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加之该院每一层楼电梯出口处都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由陈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由于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致陈某滑倒受伤致残是具有明显过错,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之处。故终审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应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安全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医院如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医院对哪些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记者为此走访了成都市多家医院,这些医院均认为医院只对患者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患者家属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协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邓明攀先后担任过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他认为,这首先得取决于医院的性质,对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而言,医院就是一个经营场所,因此安全保障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院而言,因其并非经营场所,因此,其安全保障的对象宜限于患者及其探望家属而不是社会公众。
上述第二起案件二审的审判长杨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受保护的是消费者和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于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而导致受害人之损害发生,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医院是否具营利性、公益性无关。
医院温馨提示不能完全免责
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内滑倒受伤的纠纷在全国比较多,为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许多医院均在其楼梯口、厕所等地放置有“小心地滑”之类的温馨提示牌。不少医院为此认为,医院的这一做法说明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就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内滑倒受伤之类的事故承担责任。
果真如此吗?杨法官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即使其张贴了相应提示,如果其相关设施、设备存在某些安全隐患并由此给公众造成损害,这类提示仍不能免除院方责任。以陈某一案为例,院方未及时清扫地面污物并埋下安全隐患进而造成陈某摔伤致残,因此,院方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