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碾飞石伤人致残 施工方管理不善被判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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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人民法院报 时间:2006-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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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成都12月15日电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公路施工方因未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施工,致使施工处的鹅卵石经汽车碾压将路人击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及伤残损失费共计3.3万余元。 今年4月10日,原告陈女士在武侯区双凤村金凤路上行走时,一辆外地大货车碾轧飞起一颗鹅卵石,将陈女士击伤。陈女士住院治疗1月有余,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和责任。
陈女士在多方索赔无果后,将金凤路业主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施工方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对路上的鹅卵石管理不善,造成飞石伤人,应连带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市政公司辩称,激起飞石是大货车车速过快,货车司机才是直接责任人。而另一被告路段业主则认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交管部门的认定,行人和货车司机均无过错和责任,货车司机就不应担责。而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某市政公司是从另一被告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承包到金凤路的道路、排水工程,市政公司应为该道路工程的管理人和施工人,其未按相关规定管理和施工,致使施工处的鹅卵石经汽车碾轧将原告击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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