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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婴儿骨折 父母将其滞留医院一年半

作者:admin 来自:中国法院网 时间:2006-11-14
     家住四川省成都近郊的两村民,因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未达成协议,竟将自己还未满月的婴儿滞留妇幼保健院近一年半时间。迫于无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婴儿父母领回其孩子自行抚养,并支付无因管理费用35863元。今天,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15日,曾祥容在省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两天后的17日,曾祥容与孩子出院。同月23日,曾祥容与其爱人周大玉发现孩子颈部有一包块,于是携其子又到省妇幼保健院就诊,经摄片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当日,周、曾二人以孩子的锁骨骨折系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为由,将其孩子放该院治疗,半月后治愈。

    此后,周、曾因要求院方承担其孩子因锁骨骨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因与院方未达成协议,就未交纳任何费用悄然离院,并将其孩子滞留于省妇幼保健院,目前已达近一年半,且至今仍拒绝领其回家。周、曾二人称将婴儿滞留在医院,是为了向医院讨一个说法而非遗弃行为,他们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省妇幼保健院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周、曾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周、曾二人作为受益人,应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非因法定的理由,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周、曾是孩子的生父母,且具有监护能力,应该将孩子领回自行抚养。至于二人与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因不属该案的处理范畴,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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