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代理人员住房公积金办理方法 |
| 作者:admin
来自:互联网 时间:2005-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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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这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带来了便利,也引起了人事关系在人才流动机构代理人员的关注。最近,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就读者关心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 |
| 1、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代办住房公积金对象是哪些人? |
| 答:凡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具备本市户口的人员。 |
| 2、为什么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
|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职工所在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特征。人事代理人员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按照宁房基[1999]3号文按规定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
| 3、人事代理人员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
| 答:已在原单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并且个人账户有资金的人员,须到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南京市建行第二营业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的账号:0520500178663);未缴过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须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
| 4、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比例如何确定? |
| 答:住房公积金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权属职工个人所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及比例,按当年房改文件执行。2001年缴存比例为14%,单位个人各7%;三资企业缴存比例为20%,单位和个人各10%。缴存基数底于390元按390元计算,高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
| 5、如何申请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 |
| 答: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向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 |
| 6、如何支取住房公积金? |
| 答: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契约,经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开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即可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
| 7、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如何管理住房公积金? |
| 答: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关系,暂未落实单位的公积金可封存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落实新单位的,由新单位继续为职工缴存;人事代理人员与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本息应随人事关系一并转入新单位。 |
| 8、人事代理人员具体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
| 答:办理地点在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成贤街119号一楼五号柜台);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1:30、13:00-16:30;联系电话:3691805、3228714、3228999、6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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